解禁之路还有多远(一)——从法理的角度解析中国城市“禁(限)摩”政策 (3)
(4)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禁(限)摩”等措施事实上限制了摩托车等私人交通工具在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其行为欠缺合法的依据,属于该条所指的“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地方政府的“禁(限)摩”政策通过限制摩托车在城市上牌、行驶,从而限制了摩托车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从而形成一种市场壁垒,干涉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3.“禁(限)摩”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1)“禁(限)摩令”的立法程序欠健全
各地的“禁(限)摩”措施,在实行和发展的过程中,多半没有经过听证会,就算召开了听证会,也只是走走形式,存在程序欠健全的问题;即使听证会上大多数人反对“禁(限)摩”,“禁(限)摩令”还是照行不误。如果有一个听证程序,公众便可以直接参与到决策中来,得到平等的尊重,其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然而,在城市“禁(限)摩”政策制定时,利益相关者的呼声“被和谐”了。
(2)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相悖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比例。学界通常将“比例原则”总结概括为三个子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助于达成目的;二是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要求行政行为以达到行政目的为限度,如果有多种措施均可达成目的,应尽可能采取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侵害的措施;三是狭义比例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即行政措施和欲达成的目的之间应该有相当的平衡,行政机关不得任其所欲地行使载量权,不能为了达成很小的目的使民众蒙受过大的损失。近年来在三大原则外,又增加了“目的正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所欲达到的目的须正当。
我们假定地方政府采取行政措施欲缓解交通、治安压力的目的基本符合目的的正当性原则。“禁(限)摩”在短时间内可能使城市道路上的车辆总量减少,从而缓解部分交通压力,但长期来看,部分人会因“禁(限)摩”转而购买小汽车,从而造成了城市道路更加紧张的反弹现象。依此判断,城市“标(限)摩”政策不符合适当性原则。
禁止或限制摩托车在城市主干道上行驶,实际上是种过激措施。不仅严重影响公民的出行,而且给广大摩托车车主、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的城市交通政策制定者在能够给公民造成较小损害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情况下,却选择了“禁(限)摩”这种给公民造成较大损害的方法,“以禁代管”,故该措施违反了必要性原则。此外,城市的“禁(限)摩”等措施打破了各种交通工具在城市道路上由民众出行要求、收入、当地地形气候等市场因素自然形成的均衡关系。各城市“禁(限)摩”之后,当地我交通状况并未因“禁(限)摩”得到显著改善,而产生的微小改善为公众带来的利益,明显超过摩托车主、厂家与经销商所承受的各种损失,违反了相当性原则。
(二)从法社会学视角解析城市“禁(限)摩”
法的制定与施行必须考虑其社会基础与社会效应,而对这二者丧失考虑则会使法的社会规范效应负面化,并最终浪费社会财富,造成社会矛盾的凸现与失序。而中国城市的“禁摩”在法社会学视角的考虑下具有以下的非正当性:
1.在规范的社会物质与社会意识的基础性地位上存在缺失
一项法律规范的出台必然要求有相应的社会实践需求作为先导,这是一部法律规范的“生命基础”,而“禁(限)摩令”是基于何种”社会实践需求“而生呢?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发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支持“禁(限)摩”群体的孤立性和其态度的不强烈性,“禁(限)摩”尚未成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实践需要;二是反对“禁(限)摩”观点的代表性和其态度的强烈性,“禁(限)摩”实际是对当前许多社会成员生活方式的不必要干涉,不具备规范制定的民主支持。城市“禁(限)摩令”在社会实践需求方面的缺失是“禁(限)摩令”的中级层次问题,其最深层次的问题则在于当前社会民众的物质发展水平、社会法治行政理念的强化趋势的背离。因为法治成本的降低其根本并不在于政府的立法上,而在于民众对规范的需求与尊重上。
2.在社会效应上缺少对社会利益之间矛盾的合理权衡在“禁(限)摩令”下,机动车群体中的摩托车主的利益为汽车主所侵占,必然导致摩托车主群体社会利益的流失与生活状态的失常,更严重的是它加剧社会贫富成员的利益矛盾,加速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利益失衡带来的不仅是社会成员的矛盾,同时也带来了社会规范体系的局部失效问题。“禁(限)摩思维”的蔓延直接导致社会法治成本的虚高与法规制定难度的加大,这不仅是对政府的决策者能力的一大考验,更是对社会凝聚力的一大冲击。可以说,这是一个循环的过程,而在这过程中只有理性地权衡了社会矛盾的问题才能良性地实现社会规范的落实。(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