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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摩界新闻首页 >> 政策法规 >> 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5)

2009-07-15 10:24:29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20  文字大小:【】【】【
简介: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7月6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工信(经贸)、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工商、质监、国税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方案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1.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国税局共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监督管理。

  2.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实施、下乡产品质量、企业售后服务、汽车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为农民购车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保证补贴资金全部、准确地发放给农民。

  3.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4.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在本方案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它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传单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把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各项政策内容、补贴产品、补贴流程、申领手续等信息迅速、准确地传达到村、到户,调动广大农民的购买热情。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的企业要规范宣传,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农民。适时组织大型的宣传和促销活动,扩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的政策影响力。

  (五)保障工作经费

  为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支持流通网络建设,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网点监管、监督检查、设备购置等有关工作,保障汽车摩托车下乡顺利实施。

  本方案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国税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 西 省 公 安 厅  

江 西 省 商 务 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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