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4)
(9)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其所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与购买人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10)审核《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11)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在发票上注明“已补”字样并签字。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2.审核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场说明原因,退回申请资料,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1)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2)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3)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4)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后,未及时在次年2月底前申报的;
(5)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规定补贴数量的;
(6)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3.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办法。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4.中央财政拨付补贴资金后,省财政将相应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的部分,由各地先行垫付。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三、组织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对拉动农村消费,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文件操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把利农惠农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工信(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及时公布参加汽车下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财政部门负责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等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维护汽车摩托车产品市场价格稳定。
4.公安部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8.国税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开展“一站式”服务,为广大农民购车提供便利。
各级工信(经贸)、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工商、质监、国税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责任落实到人,把工作抓细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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