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机动车排气抽测不合格上路行驶将被罚款200元
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日前,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环保型机动车,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也将逐步建立高排放车辆淘汰经济补偿机制,鼓励提前淘汰高排放车辆;鼓励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新购机动车时,优先选用电力车、天然气车、混合动力车等污染物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机动车,使用清洁、优质的车用燃料;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及清净剂。
《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明年起,我市将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制度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制度。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等)在我市注册、变更、转移登记时,应当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
●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核发的机动车辆绿色环保标志,要随车放置。
●检测不合格的,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在规定期限内未治理或者复检后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检测不合格且上路行驶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市、县(市)、吉利区公安机关将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各自辖区环保限行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公告实施。
《洛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还规定:
●在用机动车排气抽测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未维修、未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200元罚款;
●车辆抽检过程中,个人拒绝抽测的,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拒绝抽测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200元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的,收缴其标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韩铁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