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3)
(八)补贴资金申报
符合补贴条件和标准的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1.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8)《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2.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出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九)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1.乡镇财政部门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有:
(1)核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是否是已发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产品型号;
(2)核查经销商是否是授权经销商;
(3)购买时间是否在补贴时间范围内;
(4)核准汽车摩托车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
(5)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在限额之内;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与机动车行驶证、发票载明的车型是否一致;
(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车辆识别码是否与申请补贴的车主、车辆一致;
(8)购买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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