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2)
(五)下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1.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并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的产品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经国家确认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2.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3.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1)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
(2)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7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4.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5.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经贸、财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级经贸、财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总数据后,逐级对口向市、省、国家相关部门上报。
(六)补贴条件及标准
1.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2)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3)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4)农民购买摩托车。
2.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2)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3)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4)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3.农民以购买本方案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1)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2)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4.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1)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2)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七)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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