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摩标准实施后的效果研判
关于电摩标准即将发布前所引发的PK对峙,终以国家标准让步得到了暂时平息;实际上对当前非常混乱质量隐患与日俱增的“电动车”行业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 利益与权益各归其位的举措应该是合理合情合法。可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压力”而迫使退却?是对国家行政执法能力的考验?还是被部分群体利益相关者利用媒体网络等手段,以社会和谐稳定大政方针为由所给予国家相关部门的压力所吓?还是我们国家有关政策所带消费者消费成本超过负荷?如上牌费用,若归机动车则增加消费者的成本,若继续乱,仍为电动自行车,则不用上牌等。诸如这些我们应从不同的角度认真深思!
现在离我们国家即将发布的“折扣”电摩标准仅有几天,那实施后又可能会是怎样的结果?
在此我们给予简单地分析:
1、执行
1.1 执行时间:按照我们国家以往的做法,可能会有个过渡,或缓冲;如果有,又会是多长时间?若这样下去是否会影响人们对此标准的效果?建议不要超过3个月,否则通过制定”电摩”标准达到规范“电动车”市场的想法就会化为泡影。甚至目前的“电动车”会更加乱,这些人可能会装四轮的“电动车”,很快会冲击电动汽车。我们国家政策方面应给予一定引导与矫正:需要综合整顿社会经济生产秩序(朱熔机总理时期进行过联合整顿)。
1.2 市场监管方面: 根据我们国家职能机构,对车辆销售环节监管执法机构主要为工商局,车辆行驶主要为交警部门。地方各级工商部门首先对目前市场销售“电动车”进行电动车归类规范: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其生产厂家应提供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符合电动摩托车新标准的应提供电动摩托车国家主管部门准予生产的相关证明。对提供不出相关生产厂家资料的以及抽检发现不合格的电动车,无论为电动自行车或是电动摩托车,应按国家相关《质量法》条款执行。交警部门应对“电动车”按国家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对使用中的“电动车”进行规范,特别是对应归“电动摩托车”的电动车如何处理?需要智慧。也是对我国政策法规滞后所带来的后遗症的很好说明。
1.3 生产环节:根据我们国家职能机构,对车辆销售环节监管执法机构主要为技术监督局。同样的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应对辖区“电动车”生产资质进行规范。才能防止后续新的问题出现。
1.4 电动摩托车生产资质: 国家是按汽车摩托车管理办法采取生产准入机制。若想从事电动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可按照相关准入实施细则进行准备,由于大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家技术力量非常薄弱,建议找相关机构给予辅导。毕竟国家鼓励新能源车辆的发展。
1.5 电动摩托车准入实施细则: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争取标准出台后半年内有10家左右的企业进入,就会有好的效果
2、效果
2.1估计若1年内能达到归位的效果,我认为国家通过出台电动摩托车标准达到市场净化理顺是成功的.
2.2 关于暂缓实施电动轻便摩托车标准不会有过多的影响,若各相关部门配合,完全可达到遏制的效果。实际上大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主要靠生产“助力车(125型欧1状态摩托车)”以及电动摩托车来支撑的,既就是电动自行车厂家生产电动自行车以及暂时未定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其产量估计有60%左右的电动自行车厂家都无法生存。
2.3 摩托车生产厂家的进入:会加速提升从根本上保证电动摩托车产品整体水平;建议一些摩托车生产企业调整产品结构,进入电动摩托车产品,其今后发展肯定会比单纯然油摩托车产品结构好。
赵岁民(国家高级注册策划师 深圳市技术经纪人)于深圳
200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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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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