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安徽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的通知 (1)
印发安徽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32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商务、信息产业、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购买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业发展,国家决定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信息产业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安徽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安徽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国家将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每户各限购一辆。但是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应为同一人。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我省农民购买摩托车,国家将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办法中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摩托车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
二、补贴产品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经省财政与省经委核实后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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