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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安徽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的通知 (2)

2009-05-13 13:57:29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62  文字大小:【】【】【
简介:印发安徽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32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

  三、补贴金额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换购轻型载货车,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补贴5000元。

  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申报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所在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对2005年以前在农机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并根据皖公通[2005]32号文件规定档案移交公安部门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车主在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所在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基础上,可以由公安部门开具注销证明。

  农民换购轻型载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均需在本省范围内购买、入户。

  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购车补贴和报废车辆补贴,申报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的农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核查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车辆型号”签注的内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同时,核实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企业是否签订责任书。

  五、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我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5日内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补贴资金后,结合省级配套资金,先将50%的补贴资金预拨至各市、县,其余补贴资金则按需求进度拨付。各市、县在预拨资金不够时应先行垫付,省财政将及时给予补足。

  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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