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将实行电动车“三包”规定
8月21日,省工商局发布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份“三包”规定共有十七条,对三包期限、退换货要求等情况作了明确规定。意见征求从即日起至9月30日。
为了避免经销商继续推脱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这意味着不管销售者和生产者、供货商等之间有什么协议,只要产品出现三包问题,都得销售者来负责。消费者如果丢失三包凭证,在向销售商、制造商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仍可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而销售商、制造商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好并交付给消费者。
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动自行车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零部件两种,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其中,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2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而零部件“三包期”则具体细分:有齿电机4年,无齿电机3年,电池2年,控制器、充电器、仪表均为1年。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电动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如果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者退货,如果是退货,销售者必须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购买15日之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则可以选择修理或者换货,销售者必须要免费为消费者修理或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电动车。
“三包”期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相同故障,重复修理两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话,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消费者可以让销售者为您调换同品牌同型号的电动车。如果没有同品牌同型号车辆,可以有两个选择:调换其他品牌或者型号,或者选择按发票价格全额退款,销售者没有权利收取折旧费。如果销售者有同品牌同型号的车辆,而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坚持退货,则需要付折旧费,折旧费不得超过发票价格的1%,日期则从开具发票之日至退货之日算起。
哪些情况不属于“三包”呢?征求意见稿列举了6种情况: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电动自行车存在瑕疵的;无发票和“三包”凭证;编号与登记号不符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而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不在三包目录内的易耗品,如车闸闸皮、保险丝、灯泡、钢丝、刹车线、后视镜、坐垫表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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