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入刑法律依据仍存疑
江西省上饶市警方近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逮捕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的杨某。杨某成为上饶市首例因醉酒驾驶电动车遭到逮捕的嫌疑人。数天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当地首例电动车醉驾案。
驾驶超标电动车到底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法律实务界人士和法学专家后发现,这一问题仍然待解。
各地判法不一
记者发现,超速驾驶电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已经不是新鲜事。此前,福建泉州、浙江萧山等地法院均作出判决,对酒后或超速驾驶电动车酿成交通事故的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
但与此同时,驾驶电动车入刑的做法也被一些地方法院抵制。今年5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电动车醉驾案中,法院考虑到“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将此案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最后以“交通肇事罪”作出判决。
“驾驶电动车主要涉及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王彦波表示,一旦电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被判交通肇事罪,已经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有争议的问题是能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标准尚未激活
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辆。记者发现,各地司法机关入刑的理由之一是,相关电动车超过“国家标准”而被划入机动车。
这个“国家标准”就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年底制定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该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这个标准,全国大部分电动车都在“超标之列”。
王彦波表示,根据这个标准,上饶警方对杨某执行逮捕符合法律规定。
但令人费解的是,国标委在出台上述文件之后不久,又发布通报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这意味着全国上亿辆“超标”电动自行车重新回到了自行车道。
公开资料显示,国标委至今仍未“激活”已经制定的电动车技术标准。
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张磊所掌握的资料,“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辆,我国刑法和相关部门均没有明确规定。
尽快统一适用
张磊认为,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不应仅从电动车的质量、时速上进行判断,还应从车辆管理、车辆安全装置、灯光和信号装置、制动性能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即使超标电动车重量超过40公斤、车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也并不必然说明其就符合机动车条件。”他表示,在国家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不宜贸然认定“超标电动车”就是机动车,进而认定相关醉酒驾驶的人员构成危险驾驶罪。
“超过20公里时速的电动车在马路上行驶,确实具有较大危险性。”王彦波表示,从这个角度看,有必要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入危险驾驶罪。但他同时也担心这样是否会造成“打击面过大”。
采访中,受访人士均表示,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就“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明确规定,以统一法律适用。
法制网北京6月24日讯
0 顶一下 | 对超标电动车入刑法律依据仍存疑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