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28日11:00时在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355,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4.45%。其中外资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另外列席会议的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马云律师。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余国华先生主持,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累计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内容详见《证券时报》、《香港商报》2007年12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以35,550万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关于选举彭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内容详见《证券时报》、《香港商报》2007年12月7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以35,550万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马云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hui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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