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新规要考虑社会因素
对于立法机关而言,加大对“三超”电动自行车的监管虽属必须,但又务必立足现状兼顾各方利益诉求,二者如何实现平衡对立法机关是个考验。
本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询意见到昨天已告段落。市民对“修订草案”三大主要修订意见的态度呈现出明显的对立。赞同者多半是不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市民,赞同的主要理由是确保交通安全第一;反对者多半是使用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市民,反对的理由则集中于修法将带来一系列出行限制,反对的主要理由是确保“出行方便”第一。
本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1年颁行迄今未作修订。2012年颁行此地方法规时,本市超重、超动力、超体型电动自行车数量很少,国家交通法制建设亦很不完备。时过境迁,本市电动自行车不但数量翻了数十倍,“三超”电动自行车更是“泛滥成灾”,导致只允许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三超”电动自行车,成了日益凶险的超级“马路杀手”,严重威胁和侵害路人和普通自行车骑行者的人身安全。在此引用两组交通死亡事故统计。数据一:2007年至2012年10月,本市共查获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80余万起,其中约七成系“三超”电动自行车所为;数据二:2006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本市共发生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7919起,占全部交通事故数的47.41%,造成2569人死亡,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数40.73%。其中,被认定需要由“三超”电动自行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又占到近七成。由此可见,就算不考虑地方法规与时俱进之因素,单凭遏制“三超”电动自行车继续作孽,修订专项地方法规也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适时修订本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不但是交通管理的切实需要,亦有一定的民意基础。“修订草案”之所以形成分歧明显对立,争议集中在于限止和规范“三超”力度之拿捏。
围绕“修订草案”的主要争议有三:
其一,“草案”拟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外形尺寸等主要标准指标,拟在本市强制执行。可反对一方的理由是,所谓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只是个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标准。既然国标未对“三超”进行强制约束,本市拟实施强制约束理当由国家标准修订在前,否则有地方法规冲撞“上位法”之嫌疑。
其二,“草案”拟规定驾驶“三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交警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执行此法条的纠结在于,现有大量电动自行车均属“三超”类别,实际执行时交警只能作“选择性执法”,这又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更大的纠结在于,此条若成立,意味着“三超”电动自行车只能归类为机动车,但在现行《交通安全法》中却找不到依据。
其三,“草案”拟明确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未成年人。从安全性考虑这没有错,可从本市实际情况来看,电动自行车是很多家庭的主要代步工具,夫妻同乘一辆车上下班非常普遍。何况,电动自行车的车型结构是按照有后座设计的,若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将无法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若另添电动自行车,不仅增加市民经济负担,还将人为加大道路交通压力。
由于电动自行车国标只是个推荐性技术标准,严格讲它甚至构不上“技术法规”等级。因此,围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的争议一可视为伪问题。可二、三两大争议的确都是真问题,立法要服众,无论如何都绕不过去。若跳出交通安全视角看待此宗修法,社会层面的难度似乎更大。譬如,从环保需求及国际趋势看,电动自行车无疑是绿色出行的主要选项之一,法规理当鼓励才是。可电动自行车目前却又系非机动车道秩序混乱、危象环生、事故高发的主要“原罪”,二者如何平衡?再譬如,电动自行车系外来务工者尤其是服务业外来从业者的主要交通工具,如果强行禁止“三超”,其执法的直接成本和社会成本何其高矣。
对于立法机关而言,加大对“三超”电动自行车的监管虽属必须,但又务必立足现状兼顾各方利益诉求,二者如何实现平衡对立法机关是个考验。趁眼下“修订草案”尚未成型,希望立法机关尽可能把各种问题都想透,免得辛辛苦苦修了法,到头来却执行不下去,再次“浪费”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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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u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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