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出台,电动摩托车行业向正轨迈进(上) (2)
此后,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第2次会议上对标准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并针对标准内容以及标准的可操作性对4辆不同形式的豪华款“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试验验证,结合试验情况,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2稿。
2006年10月8~9日,标准起草工作组在无锡召开第3次会议,即电动摩托车标准研讨会及标准讨论会,研讨会邀请了世界电动车协会主席陈清泉、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亚太电动车协会执行委员周鹤良、公安部交通科学研究所应朝阳、电工协会电动车辆分会秘书长孙力及电动车辆企业代表参加,专家们对电动车辆管理及标准制定工作发表了意见和建议。研讨会后,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讨论。2007年1月30~31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及上海摩托车研究所两家标准的主笔单位,对整车的5项标准进行了一次统稿,确定了最后的征求意见稿,发工作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2007年11月14日,国标委发布QC/T791-200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和QC/T792-2007《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机及控制器技术规范》2项标准。2009年6月25日,国标委以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公告的形式批准发布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项标准,并规定4项标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出台意义重大
上世纪末以来,电动自行车凭借便捷、省力、价格低等优点,受到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加之城市“禁限摩”为电动自行车让出了部分市场空间,电动自行车的市场在不断扩大。1999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发布,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一次充电后的续驶里程不小于25km,有骑行功能。
然而,随着市场不断扩大,消费者的需求也呈多样化发展。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制造“卖点”,电动自行车产品不断演变升级,部分产品取消了人力骑行功能,电池容量扩大、速度提高、质量加大,摩托化现象已十分普遍和明显,技术指标游离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的规定之外。加之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标准进行及时规范和管理,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状况实际上就是不具备生产摩托车条件的自行车生产企业依靠现有的自行车生产技术和设备生产摩托车产品,其结果可想而知。
首先,生产自行车产品的技术要求远低于摩托车产品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受自行车生产企业既有技术水平的限制,导致安装在超标“电动自行车”上的电动机、控制器、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技术水平基本停留在普通电动自行车的水平上。此外,由于目前市场上的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价格显著低于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为控制成本不得不选择一些低档配件,整车品质无从保障,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频频受到侵害。其次,许多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取消了人力骑行功能,车速大大超过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15km/h的最高车速,这样的车辆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势必给行人带来安全威胁;另外,目前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是做了一些简单技术改动的普通电动自行车,其车身质量增大、车速提高的同时,车辆的承受能力和安全性能却没有相应的提高,在骑行过程中,极易出现翻车、车身断裂、制动失控等安全故障,给使用者的生产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近年来涉及电动自行车(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逐年递增。
电动摩托车标准对安全、性能指标都有相应的规定,将对生产企业形成一定的限制和制约,而且可以标准为参照对产品进行监测、鉴定,敦促和监督企业生产合格的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减少交通安全隐患。电动摩托车标准出台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标准约束企业的行为,更在于通过制定准绳,促进电动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新能源技术的不断发展,加之具有操作简单、骑乘舒适、维护方便、噪声低、节能环保等优点,电动摩托车作为传统燃油摩托车产品的理想替代品正逐渐被摩托车行业纳入视野。目前我国有部分规模较大的摩托车企业已研制出技术较为成熟的电动摩托车产品,还有不少摩托车生产企业正在尝试进入这一领域,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电动摩托车在技术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找不到相应的依据,而且由于电动摩托车准入制度不健全,电动摩托车产品一直没有进入产品公告。随着电动摩托车标准的实施及不断完善,电动摩托车将逐渐被纳入规范管理,有利于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市场秩序,使电动摩托车和行业发展逐渐步入正轨。(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