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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出台,电动摩托车行业向正轨迈进(上) (1)

2010-01-27 16:17:03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36  文字大小:【】【】【
简介:  2009年6月2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公告的形式批准发布GB24155━━2 ...

  2009年6月2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公告的形式批准发布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及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4项标准,并规定4项标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2010年1月1日来临之际,电动摩托车标准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一场下至普通民众、上至政府高层的大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于一直被视为非机动车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归属问题上。这场争论最终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2009年12月15日下发的《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节点暂告一段落。


  《通知》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涉及电动摩托车的内容在2010年1月1日如期执行。虽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在最终执行阶段被打了折扣,但无论如何,这4项标准的出台本身就标志着中国电动摩托车行业已开始进入有“标”可依、有“准”可循的时代,这对中国电动摩托车行业的发展可谓是一个里程碑性事件。


  标准简介


  电动摩托车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照了已有的GB/T18334.1━━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及台湾的CNS《电动机器脚踏车安全要求(草案)》,并结合了当前我国电动摩托车行业现状。

  为了给电动摩托车技术发展留下充裕的空间,多数电动摩托车标准暂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旨在指导和规范电动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而且标准体系和标准项目尽可能与国际或其他地区的要求相协调;标准适用范围主要局限于纯电动摩托车。此外,由于电动摩托车是电动车辆的一种,为了保证标准间的相互协调,对凡是能够从已有的电动汽车标准中直接引用的一些基础内容,不再另作规定,同理,标准中与普通摩托车相同的其他安全要求,也直接引用已有的标准内容。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4项摩托车的安全要求、动力性能试验方法、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以及通用技术条件等4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动摩托车是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是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及由电力驱动的三轮轻便摩托车。


  标准起草过程


  电动摩托车标准制定工作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标委、摩托车分标委共同组织,吸收行业相关单位(包括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相关检测机构、电动汽车企业、电池企业和电动机生产企业)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共同讨论,开展标准的制定工作。

  其中《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为主执笔单位,《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标准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上海摩托车研究所)为主执笔单位。

  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后召开了多次会议,讨论标准的制定工作。

  2006年6月29日,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天津召开了第1次会议,讨论确定了首批制定的6项标准,并初步确定了6项标准的结构框架。6项标准分别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定型试验规程》、《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电机及控制器技术条件》。2006年9月8~9日,标准起草工作组在上海召开第2次会议,对形成的标准草案进行讨论,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王富昌副司长,于永波处长出席会议并作指导,参加会议的还有上海、江苏、浙江省经委领导、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4个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锡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电动自行车企业及标准起草工作组单位,与会代表对6项标准进行逐条讨论,并听取了地方经委对电动摩托车行业发展以及标准起草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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