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鑫源杯”全国总决赛比赛规则与高额奖金公布 (3)
(十)本次比赛奖励
1.各车型组个人前三名颁发奖杯(现场)、一至六名颁发证书和奖金(由领队或教练赛后到组委会领取)。
2.参加个人赛运动员,报名时必须使用一个名字,否则计算机无法计算个人成绩。
(十一)广告
1.各参赛单位可在维修区悬挂本单位一幅广告。
2.各参赛单位自带竞赛车辆必须为组委会在指定位置上留有一幅广告位置。
3.各参赛单位不得在有广告的号码布、车辆号码纸上作广告。
(十二)违反规定的处罚
1.护具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禁止比赛。
2.竞赛中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取消比赛资格。每绕行一个障碍,在个人成绩上加罚20秒。
3.在计时赛、个人赛的比赛中,有意妨碍他人行驶、碰撞他人,在个人成绩上加罚1分钟,并加罚在本场比赛中本队获得最好成绩运动员个人成绩1分钟,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比赛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比赛中不服从裁判旗语指挥、在赛道上逆行、无故突然减速、改变行驶方向,取消比赛资格。
4.其它犯规行为,参照中国摩托运动协会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计成绩
1.第一名运动员到达终点后3分钟内,还未到达终点,且没有完成第一名运动员所完成比赛圈数的3/4者,不计成绩。
2.没有完成第一名运动员所完成比赛圈数3/4者,不计成绩。
3.丢失号码牌、号码布或自行变更号码牌、号码布者、或号码牌、号码布字迹不清,影响成绩记录者,不计成绩。
4.使用未经技术检查或技术检查后不合格的车辆、在比赛后技术复查不合格车辆者,不计成绩。取消竞赛资格者。
(十四)抗议或申诉
1.抗议
(1)抗议必须是参赛运动员自己的行为,参赛单位不得代替参赛运动员抗议,运动员抗议必须书写清楚抗议内容。
(2)抗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赛事主管呈交抗议书和抗议金,由赛事主管转交仲裁判委员会。对运动员成绩、资格的抗议,预付抗议金人民币500元;对竞赛车辆的抗议,预付抗议金人民币1000元;对燃料、润滑油的抗议,预付人民币2000元。对运动员成绩、资格、竞赛车辆的抗议有效,抗议金退还,对所抗议内容重新确定。对燃料、润滑油的抗议,待检验结果出来后,抗议有效,对所抗议的内容重新确定,抗议金退还。抗议无效,抗议金上交赛事组委会,对所抗议内容不做修改。
(3)对运动员资格抗议必须在计时练习12小时前提出;对本人车辆检查的抗议,必须在检查后立即提出;对他人车辆提出的抗议必须在每车型组赛后10分钟内提出。
(4)对竞赛成绩的抗议,必须在计时裁判长公布成绩10分钟内提出。
(5)组委会不接受对计时器材及裁判资格的抗议。
(6)仲裁委员会在接受抗议书后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抗议者。对运动员资格的抗议,在审查结果出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抗议者;对燃油、润滑油的抗议,待检验结果出来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抗议者。
2.申诉
抗议者有权就仲裁委员会对他提出抗议的裁决向组委会提出申诉。申诉者必须在接到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10分钟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并预交申诉金人民币500元,由仲裁委员会秘书转交组委会,申诉有效,申诉金退回,申诉无效,申诉金上交组委会。组委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十五)其它
1.各参赛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各参赛单位必须准时出席各种会议,必须参加大会所有活动,否则有权对其做出处罚。
2.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或大会组委会在赛前以补充细则的形式另行通知。
3.本次大赛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