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骑集团原董事长张家岭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
■贪污罪
1994年,被告人张家岭为解决多次往返日本签证的问题,让山东新和株式会社为其列支工资,并声称列支的工资是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从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共列支工资420万余元。被告人张家岭将其中370余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其女儿在日本留学的费用、个人在日本的消费支出及个人购买股票。
■受贿罪
1990年4月至200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家岭利用担任中国轻骑摩托车总厂厂长、轻骑摩托车集团总经理、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12次非法收受5个单位或个人所送34万元人民币 、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
■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张家岭作为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轻骑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在该公司改制期间,与该公司总经理张珉、副总经理赵虎、闻波、盖建国(另案处理)共谋,隐瞒土地收益3520万余元,私分给被告人张家岭等购买轻骑置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被告人张家岭认购100万股,占公司股份的10% 。
■偷税罪
2002年12月至2004年6月,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光速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向被告人张家岭汇报并经其同意后,采取伪造账簿、记账凭证、不列、少列收入、设置内外两套账的手段偷逃税款,共计偷逃各项税款112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家岭、宿明新参与全部偷税犯罪。
此外,2006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春生向张家岭借款被拒绝后,用刀将张家岭捅成轻伤。
12被告均获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家岭、韩立彬、范历生 、马卫东、郭乐友、鲍斌、徐德智、邢守军犯信用证诈骗罪;被告人张家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单位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光速分公司、被告人张家岭、宿明新、姜英、苗奎锋犯偷税罪;被告人张春生犯挪用公款、故意伤害罪均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罚金 1000万元。被告单位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光速分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200万元。被告人张家岭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与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偷税罪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春生 、韩立彬、范历生等其他11名被告人按照各自的犯罪情节均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尚未决定上诉
当庭宣判后,各被告人立即被带走。张家岭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还不知道张家岭是否会上诉。因为他还没有见到张家岭,还没征求他的意见。他表示,无期徒刑的结果多少在意料之中,张家岭本人估计也预见这个结果了。因为对张家岭的六项罪名的指控,好几个单独都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比如贪污370万元,就可判无期徒刑,所以即便其中某一项罪名不成立,也不会影响判决结果。被告人宿明新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偷税罪的四名被告人都被判处了罚金,张家岭被判1200万元,宿明新被判1200万元,姜英和苗奎峰被判了几百万元。法庭表示,将会在5天内将判决书送达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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