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主无过错也要赔偿交强险犯众怒 (1)
近日,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的刘家辉律师正在组织一场全国范围内的交强险征集听证授权委托书活动,矛头直指交强险的“无过错赔偿”条款,这一活动得到全国很多车主的支持。这让交强险在经受了“是否存在暴利”的质疑之后,再次被抛到了风口浪尖上。
疑问
没责任也受罚
●挨撞的人掏钱,肇事者获赔。老百姓不能理解:咋有这么不讲理的“规定”
“如果不是去年经历了一次交通事故,我甚至都不会知道交强险有这么一个‘荒唐’的无过错赔偿条款。”刘家辉说。
“去年11月25日,我驾车从海淀区白石桥往魏公村方向中速正常行驶时,在没有任何预兆和防备下,被一辆右拐弯的车撞击,造成我车右后侧损伤。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无责任,对方负全责。但在理赔的过程中,定损员却说按‘交强险’无责方赔偿限额的有关规定,不是对方赔给我400元,而是我赔付给对方400元钱。我一点责任没有,交强险竟然让我赔偿他损失,这真是太令人费解了。”
无独有偶,上海的董先生也有过类似的“奇遇”。今年3月份,一人骑自行车下坡时速度过快,把对面正在开摩托车正常行驶的董先生撞倒,摩托车车镜及其他部位均有损坏,自行车损坏不严重。自行车主本想给董先生200元赔偿,可在这时恰巧交警过来了,让董先生赔自行车主100元,而自行车主不用赔,理由是摩托车是机动车,无责任也要赔付自行车。董先生感到非常愤怒,“天下哪有这个道理啊,难道就活该我倒霉?!”
如此种种的费解与不满,都是交强险里所规定的“无过错赔偿”条款惹的祸。根据自去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另一方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或是行人,没有过错的一方也要向对方“赔偿”400元限额内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限额则是10000元。记者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了解到,像刘律师和董先生这样的遭遇并非个别情况,对“无过错赔偿”不满的客户非常多。
焦点:
“无过错赔偿”该不该泛化
●生命无价,实行对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尊重;财产权却无强弱之分,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
“无过错赔偿”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多的争议?这个看似很简单的逻辑矛盾――明明没有过错,却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会出现在交强险条例之中呢?
对此,保监会之前曾经做过解释。保监会认为,“无过错赔偿”条款是秉承了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交强险条例关于交强险赔偿原则的规定,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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