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的摩托车登记不“开禁”
简介: 尽管实施时间尚不满5年,《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却正进行“大修”。近日开幕的合肥市十四 ...
尽管实施时间尚不满5年,《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却正进行“大修”。近日开幕的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上,合肥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华在报告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时透露,“除公务需要外,本市市区停止办理摩托车的注册登记。”
张华报告说,摩托车争夺优先的城市道路资源、交通效率低、事故多发,合肥市区自2000年开始对二轮摩托车实行了限量与控制发展等措施。由于这些措施大多是以公安机关文件或者通告形式向外发布的,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已获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修订稿草案表明,合肥对摩托车登记不“开禁”。该草案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对市区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采取限制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外地登记的摩托车(含三县)不得迁入市区登记。第十七条规定,外地(含三县)摩托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的(不含二环路)道路。
对于燃油助力车、电瓶三轮车等“非标车”,修订草案对其上路行驶、载人、临时通行标识管理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非标车”不得上路行驶;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在准许期限内可上路行驶;上路行驶时,应悬挂临时通行标志,随车携带相关登记凭证;不得载12周岁以上人员。
针对一些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本次条例修改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市区”扩大到全市(包括三县)行政区域,修订过程中对原条例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新条例出台后原条例将予以废止。
张华报告说,摩托车争夺优先的城市道路资源、交通效率低、事故多发,合肥市区自2000年开始对二轮摩托车实行了限量与控制发展等措施。由于这些措施大多是以公安机关文件或者通告形式向外发布的,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已获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修订稿草案表明,合肥对摩托车登记不“开禁”。该草案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对市区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采取限制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外地登记的摩托车(含三县)不得迁入市区登记。第十七条规定,外地(含三县)摩托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的(不含二环路)道路。
对于燃油助力车、电瓶三轮车等“非标车”,修订草案对其上路行驶、载人、临时通行标识管理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非标车”不得上路行驶;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在准许期限内可上路行驶;上路行驶时,应悬挂临时通行标志,随车携带相关登记凭证;不得载12周岁以上人员。
针对一些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本次条例修改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市区”扩大到全市(包括三县)行政区域,修订过程中对原条例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新条例出台后原条例将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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