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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拟正式立法“限摩”

2009-05-22 14:57:08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2  文字大小:【】【】【
简介:  合肥市区内摩托车或将逐步限制登记,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不许相互借用。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 ...

  合肥市区内摩托车或将逐步限制登记,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不许相互借用。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日前出炉,今天起公开征集民意,合肥市法制办介绍,草案针对近年来该市道路交通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拟以立法形式在该市首次明确:行人不许乱跨越、钻爬隔离栏,不许电动车上高架,“非标车”载人年龄必须在12周岁以内。

  合肥市区停办普通摩托上牌

  乱闯红灯,乱变道,乱载人,摩托车越来越多,交通安全隐患日益增加,草案借鉴省外等一些城市的做法,拟以立法形式对摩托车登记作出限制,法制部门研究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合肥市经济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对合肥市区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采取限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外地登记的摩托车(含三县)不得迁入合肥市区登记。除公务需要外,合肥市区停止办理摩托车的注册登记。

  对机动车排污草案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另外,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交车需“独行其道”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交车应在专用车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须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法制部门介绍,公交专用车道仅供公交车、校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必要时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遇特殊情况时,交通巡逻警察可以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出租车也应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在定点停车处停靠。出租车上下乘客后,当即停即走,不得停车候客。

  客货三轮车禁入二环

  草案明确,正三轮摩托车禁止在合肥市区道路上行驶;畜力车、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重型与中型全挂车或半挂车,自卸车,大型作业车,运输危险物品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各类客运与货运三轮车辆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外地(含三县)摩托车以及悬挂黄色号牌的车辆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悬挂黄色号牌的合肥市车辆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的,应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非标车”载人有条件

  法制部门介绍,经与公安部门协商,草案将燃油助力车等统一纳入“非标车”,“非标车”包括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及其他车辆要素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或者机具(含所有两轮、三轮、四轮及多轮车型或机具)等。

  依据草案规定,“非标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在准许通行的有效期限内,可以上道路行驶。“非标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临时通行标志,随车携带相关登记凭证,并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违反规定无证上路可罚款200元。同方向画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不得载12周岁以上人员,载物时,按照非机动车载物规定执行。

  5类车辆禁上高架桥

  高架道路和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下穿路,禁止行人通行,同时禁止5类车辆上高架,分别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非标车”;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和质量在八吨以上的货运车辆;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除外。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或者下穿路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将机动车移至道路右侧车道或者就近驶离;暂时无法移动,应立即开启使用警示灯光,设置警告标志,并且迅速报警,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桥面或者下穿路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不得逆向行驶、倒车或者停车。

  渣土车牌号喷涂放大

  针对渣土车横行,屡屡闯祸频频逃匿事件,法制部门经与公安部门协商,决定在草案中明确:“从事垃圾与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驾驶室顶部、车厢侧面等部位喷涂本车号牌放大号码”,便于市民辨认,防止逃匿事件。

  车牌行驶证不能乱借

  克隆车牌或改变非机动车结构也不被允许。法制部门表示,车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应悬挂在指定的位置,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不得涂描、遮挡、污损、倒置、折叠、重叠号牌或者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的行为,禁止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盗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标志或者相关登记凭证。

  此外,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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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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