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户购摩托车可补贴两辆
每辆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定额补贴650元
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青岛市农民家庭在青岛市汽车销售网点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青岛市农民家庭在青岛市摩托车销售网点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昨天上午,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家电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记者在青岛分会场了解到,青岛市日前已出台了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实施方案,市有关部门表示,将结合此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家电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据了解,青岛市出台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对于补贴行为及对象、补贴比例及金额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补贴行为及对象上,规定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青岛市农民家庭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在青岛市汽车销售网点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
在补贴比例及金额方面,青岛市规定:对换购轻型载货车,按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据了解,为推动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扎实开展,青岛市成立了由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并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个环节。五市三区也将按照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机构,有关部门表示,青岛市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家电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确实保障家电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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