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便民式《机动车登记规定》10月1日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公安部对《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了修改。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102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新规定较之以前有哪些利民便民方面的调整,编辑做了盘点。
1.缩短办证时间
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第7条)。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调整了事前核对档案的规定,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第34条)。
2.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
对于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事项,车主不必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先更换车辆颜色、装了大包围、更换发动机等之后,再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3.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
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第43条)。
4.进一步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
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第44条)。
5.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问题
为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提高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率,《规定》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取消了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第30条)。
另据南京市交管负责人介绍,新法规“十一”执行并不与国庆长假冲突,届时会有专人值班,办理机动车号牌的选取工作。另外同时透露,车主申请车牌号码要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自行编排需遵循一定规则,不完全是所谓的“个性化号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标准,一般号牌的后5位号码,采用英文字母(O和I不能使用)和数字组合编排,共有11种组合,须依序使用,并且只有当上一组合编号使用超过容量的60%,经省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管局备案,方可启用下一组合编号,不得随意不按顺序启用号牌组合。
该负责人还介绍说,新法规还明确了县级车辆管理部门名称和业务范围。此前,公安部一直没有认可县级车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全国各地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的名称、业务范围均不统一。这次明确县级车辆管理部门名称统一为“车辆管理所”,同时规定县级车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