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为加强管理,摩托车又出六条新规
为加强对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管理,改善市区交通环境,去年年底,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通告》执行三个多月来,苏州市区的交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仍存在部分摩托车主违规进城的现象。为此,昨天苏州市公安、交通和城管等部门决定联手执法,并制定了六条“新规”,凡违犯者不仅要受到扣车、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拘留。
新条例特别指出,苏州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必须报废;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必须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
在行驶路线上,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312国道、阳澄路、双阳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木东公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通行。上述区域内单位、个人的二、三轮摩托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区域通行。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具有下列违法违章驾驶摩托车上路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将依照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处罚,并扣留摩托车。即,具有被盗抢嫌疑的;无证驾驶、驾驶证失效或准驾车型不符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无行驶证、车辆未按期检验或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拼装车辆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在《通告》规定的禁行区域内违法通行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等六种。
苏州交管部门提醒市民,因违法违章被扣留摩托车的,请当事人携带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缴验证、养路费证、购置附加费证,外地驾驶人还应当提供本市暂住证,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车主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需车主、驾驶人一起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未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并经公告后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对扣留车辆上交财政处理。对拼装或者报废的摩托车,实施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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