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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摩托车通行标识发放和使用办法

2007-12-18 09:11:02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35  文字大小:【】【】【
简介: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关于摩托车通行的规定精神,现制定市区摩托车通 ...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关于摩托车通行的规定精神,现制定市区摩托车通行标识发放和使用办法如下:
  一、摩托车通行标识的种类及发放对象

  摩托车通行标识分为两种:

  一种为红底白字。发放对象为中心城区的市区专段号牌(牌号为苏E/00000至50000及苏E/0A000至0Z999)摩托车。

  一种为蓝底白字。发放对象为行驶证登记住所地址在中心城区以内的市区其它号牌摩托车。

  二、申领悬挂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在中心城区内的通行范围和使用规定

  悬挂“红底白字”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可进入中心城区以内任何区域通行,但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路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悬挂“蓝底白字”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在东环路、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南环西路、晋源路、苏福路、长江路、312国道、东环路、苏春西路、星明街、苏虹西路、星港街、机场路以外的中心城区通行。

  悬挂通行标识在中心城区指定区域通行的摩托车,驾驶人必须与车主一致,否则,一旦发现后予以收缴通行标识,并不得再次申领。摩托车达到报废期限的,予以收缴通行标识。通行标识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三、发放须知

  对于2008年1月以后达到报废期限的摩托车,需要在管制区域内通行的,可由摩托车车主携带摩托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驾驶证(与行驶证车主名称一致),于2007年12月20日至31日,前往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管所(宝带东路81号)申领相应通行标识,符合规定条件的免费发放、安装通行标识。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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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ui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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