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伤者状告道路管理方
简介: 伤者称路中凸起水泥块是祸首,索赔26万元败诉
据报道骑摩托车撞上路面凸起的水泥块,受伤住 ...
伤者称路中凸起水泥块是祸首,索赔26万元败诉
据报道骑摩托车撞上路面凸起的水泥块,受伤住院。事后,伤者将施工方、工业园、荷城街道等告上法庭,索赔26.4万元。昨日,高明法院以事实无法认定,驳回其诉求。
家住高明荷城三洲的原告谢某诉称,去年9月8日21时左右,他驾驶一辆摩托车从东亨村往三洲方向行驶,行经三和路时,摩托车与路面凸起的水泥硬块发生碰撞,造成其摔倒脑部受伤。为此,他住院74天,花费9万余元。事发6天后,谢某向高明交通警察大队报案。交警经现场调查出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没有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事发后不久,路面凸起的水泥块被人清理。
原告认为,施工管理方没有对路面突出的水泥硬块进行清理,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不清楚该路段是否验收交付,谢某遂将施工方某公司、发包方工业园公司、管理方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和荷城街道建设管理所一并告上法庭,索赔26.4万多元。
对此,施工公司辩称,三和路已于2005年11月28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发包方工业园公司也称,三和路竣工处,该公司已于去年8月8日将该路移交给高明区荷城街道建设管理所。荷城街道及建设管理所则辩称,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报警,无证据证实原告的受伤与水泥块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在事发6天后才向交警部门报警,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无法通过现场查证交通事故事实。而原告提供的相片和录像等证据是事发后补拍的,不能反映事发时现场情况。因存在“原告事发时有否碰撞路面障碍物和有否戴安全头盔等重要事实”不清,高明法院判决原告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故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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