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燃助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上路要买交强险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行驶将走向规范
昨日报道了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于今年11月1日统一启动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不少市民询问,拥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志车辆的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上路行驶时该遵守哪些具体规定,记者特将相关资料整理如下: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所需的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二)购买车辆的发票,购买车辆的发票遗失的提交由车辆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四)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申请表。
(五)车辆所有人属暂住居民的,应提交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暂住证。
(六)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应审核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七)申请临时通行标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驾驶非机动车的规定
(一)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车辆号牌,驾驶人应随车携带非机动车登记证。
(四)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七)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八)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临时通行车辆的管理政策
这次我省给包括燃油助力车、电动摩托车等三类符合有关规定的车辆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由于这三类车辆技术参数基本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标准,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比照轻便摩托车管理政策,将其纳入机动车管理,具体管理规定包括:
(一)驾驶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在机动车道或规定的(轻便)摩托车道上行驶,并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
(二)驾驶悬挂临时通行标志车辆应取得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携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三)驾驶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随车携带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四)驾驶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不得搭载人员。
电动自行车将走上规范路
据了解,拟在我省销售电动自行车且其产品需在我省登记和上路行驶的外省及本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经生产企业委托的行业协会、销售企业,可以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销售、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检测。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在互联网上公布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单。名单内的产品可在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办理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为了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集中清理整顿,对无证生产、销售行为进行打击;对继续销售燃油助力车的企业,将要求其在销售场所公告并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无法在省内登记和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