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0日起开征车船税 摩托车年税额每辆36元
简介: 让广大车主一直关注的车船税终于要开征了。10月10日起,海南省地税局发出通告,宣布从10月11日起, ...
让广大车主一直关注的车船税终于要开征了。10月10日起,海南省地税局发出通告,宣布从10月11日起,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今年内,车船税保险公司暂不代收代缴,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不加滞纳金。
据介绍,10月10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公布,我省的车船税开征工作也随即开始。为此,记者今日特别咨询了省地税局税政法规处,就车船税开征的诸多问题为广大车主解惑释疑。具体税目及税额是多少?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为480元;核定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20元;核定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为360元;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即微型汽车,年税额为每辆12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量每吨60元;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或四轮农用车,按自重每吨48元;专业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60元;摩托车年税额每辆36元;
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每吨年税额3元,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含)以上,每吨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每吨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车辆自重在0.5(含)以下按0.5吨计算,超过的按1吨计,船舶不够0.5(含)不计算,超大型过的按1吨计,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按1吨计。
哪些车船可免征该税种?
新办法公布之后,哪些车船被列入免征此税种行列?省地税指出:
非机动车船(不含非机动驳船);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有关规定已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舶;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用车;城市和农村公共车船符合相关条件的等。
今年的免税车辆,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2008年起以上车辆办交强险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在购买交强险时,不再缴纳车船税。
已按原标准缴纳的该咋办?
新《办法》公布并实施后,何时缴纳车船税呢?
昨日,省地税局就此开征事宜专门发出公告,明确从10月11日起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公告同时称,今年内车船税按“新标准,老办法”缴交,保险公司暂不代收代缴,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不加滞纳金,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车船税的纳税人,若其已缴纳税款小于《办法》规定的车船税额标准的,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少缴的税款。
据介绍,10月10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公布,我省的车船税开征工作也随即开始。为此,记者今日特别咨询了省地税局税政法规处,就车船税开征的诸多问题为广大车主解惑释疑。具体税目及税额是多少?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为480元;核定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20元;核定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为360元;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即微型汽车,年税额为每辆12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量每吨60元;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或四轮农用车,按自重每吨48元;专业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60元;摩托车年税额每辆36元;
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每吨年税额3元,净吨位201吨-2000吨,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10000吨,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含)以上,每吨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每吨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车辆自重在0.5(含)以下按0.5吨计算,超过的按1吨计,船舶不够0.5(含)不计算,超大型过的按1吨计,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按1吨计。
哪些车船可免征该税种?
新办法公布之后,哪些车船被列入免征此税种行列?省地税指出:
非机动车船(不含非机动驳船);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有关规定已缴纳船舶吨位税的船舶;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用车;城市和农村公共车船符合相关条件的等。
今年的免税车辆,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2008年起以上车辆办交强险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在购买交强险时,不再缴纳车船税。
已按原标准缴纳的该咋办?
新《办法》公布并实施后,何时缴纳车船税呢?
昨日,省地税局就此开征事宜专门发出公告,明确从10月11日起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公告同时称,今年内车船税按“新标准,老办法”缴交,保险公司暂不代收代缴,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不加滞纳金,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车船税的纳税人,若其已缴纳税款小于《办法》规定的车船税额标准的,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少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