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提前报废可退养路费
简介: 记者近日从东莞市交通部门获悉,本地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可按照一定标准退还摩托车养路费及滞 ...
记者近日从东莞市交通部门获悉,本地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可按照一定标准退还摩托车养路费及滞纳金。据了解,中心区四街道摩托车最多可退34元,而其他各镇摩托车则最多可退102元。
据介绍,东莞市交通局和财政局本月11日 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东莞市提前报废或迁出摩托车养路费及滞纳金退还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本地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可按照一定标准退还摩托车养路费及滞纳金。
据了解,由于中心区四街道摩托车养路费只征收到8月份,统缴期内每辆交113元,则应退还的养路费则为113元除以8个月后再乘以报废或迁出时剩余的月份数。而统缴期后缴费的,退还费用则变为136元除以8再乘以剩余月数。而缴纳滞纳金的则以07年交纳滞纳金除以8后再乘以剩余月数。
而其他镇的摩托车统缴期内缴费为每辆170元,统缴期后为204元。应退还费用的计算方式则与城区摩托车应退费用的计算方式相同,只是将8个月改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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